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理念,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鲁建城管字〔2017〕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发展、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大力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严格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加强资源化综合利用,解决建筑垃圾消纳能力不足、建筑垃圾无序堆放、运输车辆撒漏扬尘、再生利用水平低等问题,争取到2020年建立起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市区达到70%以上。
三、实施范围
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垃圾分为土地开挖垃圾、道路开挖垃圾、旧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和建材生产垃圾五类,包括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主要由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组成。
四、工作要求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建设、拆迁、装修等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文件中增加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承包人与建设、拆迁、装修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建设、拆迁、装修等单位在施工前,应提交合同到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交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否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不予备案。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私自处置建筑垃圾。所有建设工程要由施工单位在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筑垃圾处理核准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名称、运输线路、消纳地点等。
(二)建筑垃圾处理费收缴。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要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垃圾数量向所在县市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原则上用于补贴资源化利用企业。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补偿处置成本的原则研究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运输管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当地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所有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具有货箱密闭设施,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将装卸、运输过程纳入城市数字化信息平台统一监管。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以减少环境污染。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指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严禁撒漏、扬尘、超载、超速。公安、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私拉乱倒、超速超载、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四)资源化利用管理。需通过政策引导,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工作,实现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就近利用,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公园建设、水系治理。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
鼓励将拆除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弃料中可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砌块、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工作,依法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间,各县市区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绩效进行评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价格和政府补贴调整机制,确保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抓紧配套建设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争取于2019年底前建成运行。建筑垃圾产生量少的县市区,可以与邻近县市区采取共建共享方式建设再生利用项目。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封闭式生产工艺,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对建筑垃圾尽量采用库房式封闭储存。
(五)消纳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科学选址、规范建设1—2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坚决取缔个人、单位擅自设立的简易消纳场。对跨县市区进行建筑垃圾消纳的,排放地政府应向接纳地政府交纳生态补偿费。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已封场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及时推平、压实,按照相关标准复垦或绿化。对存量建筑垃圾,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计划和措施,尽快完成存量治理工作。
(六)再生产品应用推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五、职责分工
城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科技、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城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行业管理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以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查处违规倾倒、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对单位、企业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要求的失信行为进行归集和认定,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内建筑垃圾管理,对施工现场内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和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技术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推荐范围。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合理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按重点投资领域项目用地优先供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管部门提出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要求的失信单位、企业推入全市信用联合惩戒平台;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会同城管部门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研究完善建筑垃圾处理费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补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相关资金政策的落实。
税务部门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产品增值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即征即退。
科技部门负责鼓励和扶持高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安装货箱密闭设施的车辆不予发放运输建筑垃圾临时通行证。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快办理符合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环保手续,配合城管、公安等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权划分有关规定,负责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许可手续办理工作,暂未划转的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在拆除项目评估、招标、拍卖时,明确要求拆除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对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不予拆迁工地验收并扣除相应拆除保证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各县市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完善管理办法,建立涵盖审核、运输、处置、执法等各环节的建筑垃圾监管机制,确保完成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任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从2019年开始,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市新型城镇化考核,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进行约谈或问责。各县市区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由有关部门进行信用联合惩戒。
(三)加大宣传力度。设立并公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有效监督,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