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产1年及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的,应当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九条 经复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信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如公告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规范企业》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时,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验收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企业公告申请。

  对拟撤销公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前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