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六盘水市结合实际出台《六盘水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共六章32条,主要适用于六盘水市城市建成区域内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规定中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规定》要求,市城管局牵头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特区、区)和钟山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再报经市城管局进行终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循政府主导、行业指导、资源化利用、无害化消纳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置。同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及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以及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或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对违反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说明。
强化源头治理。研究出台《六盘水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联合住建、环保等部门,督促施工工地设置防污降尘、待运建筑垃圾覆盖等设施,从严从重查处未按规定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今年以来,先后对箐口棚户区改造、市粮油储备中心等4个项目处罚33万元。
强化运输管理。出台《六盘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试行)》,进一步加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力度,严禁抛洒滴漏,严防二次污染。设置“严禁抛洒滴漏”标志标牌9块、检查点5个,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脏车2900余台次,罚款11余万元。
强化终端建设。编制《六盘水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0)》,合理布局消纳场所,防止不良竞争。现已初步完成凤凰山小麻窝、水月园区马坝村、水城县以朵村等7个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工作。
强化平台建设。建成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安装“北斗系统”,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内布设远程视频监控点位、扬尘监控系统,实现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的全程记录、实时监控。现已完成40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控系统安装工作。
强化资源利用。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和利用。安凯达、珉汇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先后投入生产,水泥砖、条板等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品相继投入市场。2017年,全市建筑垃圾集中回收率达24.2%。
强化宣传引导。建立信息月报制度,组织执法人员到施工工地宣传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政策30余次,发放严禁抛洒滴漏等倡议书3000余份,充分利用报纸、微信等发布转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文件近百余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