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

  《办法(送审稿)》明确将建筑废弃物分类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为实现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提供立法保障。

  目前,和建筑物废弃物有关的办法和条例有两个。一个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另一个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新的《办法(送审稿)》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深圳市法制办认为,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送审稿)》中,在监管职责方面,进一步明确建设、交通、水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查处职能;而在受纳场规划建设和提供用地保障方面,在建筑废弃物专项资金规划审批和处置费、减排及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监管方面,分别对规划、财政部门和各区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此外,《办法(送审稿)》还提出海域排放监管和水上运输监管;保留原“两牌两证”运输管理制度,配套建立车辆标识管理制度;删除原纸质联单管理操作,放开联单管理形式并着重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按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实施。

  实践中,存在擅自利用基本农田、报废鱼塘等堆填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与合法的回填或纳土工程相互混淆,因缺乏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了行政监管难度,可能导致产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为改变此种现状,《办法(送审稿)》建立临时中转场所、临时纳土工程(场所)和工地内(间)土石方回填备案机制,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以提高建筑废弃物处理监管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