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十四五”建筑垃圾要实行五分类资源化处置 综合利用率要超90%

  浙江省住建厅于日前发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建筑垃圾要按照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实行分类处理,末端则要以资源化利用为导向。

  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拥有1个以上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设区市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建立跨市域处置协调机制。

  到2023年底,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建立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数字化治理体系。

  到2025年底,全省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充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数字化综合监管水平居全国前列。

  在源头管控环节,意见提出,落实源头减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装配式装修,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坚持“谁产生、谁负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指标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和“优质工程”评价推荐的条件。

  在分类投放环节,意见强调,推行分类处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并以末端资源化利用处置为导向,推进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一步细分,畅通分类处置渠道。各类建设、拆除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各类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严格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并落实防尘降尘措施。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存放到指定地点,依法规范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在中间收运环节,意见要求,严格运输监管,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各类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车船运输路线、核定载重、核定装卸货点等关键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船信息。完善码头和水陆联运监管体系,严格规范码头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水陆转运监管体系,推进接驳、水运、卸货信息化监管。

  在末端处置环节,意见指出,强化消纳管理,科学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配套建设布局合理、量能充足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全面治理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擅自消纳处置行为。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立消纳定价市场化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导向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消纳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及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未利用土地整治等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信息。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监管,完善管理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消纳场所规范、安全运行。

  推进综合利用,依法简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加快补齐能力缺口,推动规模化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发挥财税引导带动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中间运输、末端处置和利用全过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目录,鼓励在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公建项目中优先使用。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再生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绿色建造”等评价体系。

  此外,意见还在工作统筹、处置核准、跨市处置、全程智治、一体监督等方面作了细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