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福建省政府同意,工信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稳步提升工业能效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通过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多次研究,制定出台了《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稳步提升工业能效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范围期限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厦门市可参照执行相应奖补政策,经费从厦门市财政支出)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企业加快节能改造
推动重点行业存量项目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年节能量达一定规模且产品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不超过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严格重点领域能效约束
严格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高耗能行业新建、迁建或扩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审查,其它建设性质项目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开展节能审查。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
(三)强化能效标杆示范带动
省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省级标杆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标杆企业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提升节能服务管理水平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项目总包建设营运等多种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统筹纳入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库予以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推进大宗工业固废利用
支持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项目列为省重点技改项目,培育示范试点企业。省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通过规范条件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大节能设备开发应用
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的6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属于省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应用省认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节能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技术装备购买金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
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设立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金融产品,对接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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