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台政策规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和推广应用

  

        日前,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济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济经信循字〔2018〕7 号),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生产行为。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的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的企业;(二)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产品中建筑垃圾的含量不低于50%

  经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将被授权使用“济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统一标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采购中应当优先使用经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对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依法明确特许经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对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项目,按照相关政策,各级各类节能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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