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审批、运输和消纳秩序,维护市容环境,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市主城四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核准、统一车辆运输、统一消纳处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为切实增强建筑垃圾管理力量,提高管理效率,成立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副县级事业单位),将市城管局内部相关职能整合到建筑垃圾管理处集中行使,负责制订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规范,主城四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全市重大或跨区域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案件查处工作;考核各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监督建筑工地落实“四个一律”、“六个一”、“五不开工”、“四不出门”的建筑垃圾处置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工地、运输公司、运输车辆、消纳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查处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城管局主管全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负责主城四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建筑垃圾处置各项审批工作,考核各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支队向建筑垃圾管理处派驻一个大队,负责全市重大或跨区域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案件查处工作;各区城管(执法)局向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派驻一个中队,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市区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妨碍执法以及社会霸痞势力干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扰乱正常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交警支队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处派驻10人以上的队伍,配合进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准入审批、重大案件的查处,组织全市统一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整治行动;向各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分别派驻一个中队,配合进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日常管理和案件查处

  第九条 市交通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车辆营运资格的监督检查;对运输单位和车辆违规营运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条 市住建局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是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标准化管理验收合格通知单》,未办理的不予核准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准。

  第十二条 市国土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要求的核准。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有关的环境评价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处置核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纸,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图纸审核、施工现场勘验,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工程量。

  (二)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的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证、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证明。工作人员审核后,出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开工前标准化管理验收

  (一)建设单位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到工程所在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提供建筑垃圾倾倒场(点)消纳证明、提交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施工牌坊和全自动冲洗设备规划设计图、提交处置建筑垃圾所使用核准运输单位及车辆证明材料。

  (二)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开工前出入口、冲洗设备、围挡设置、公示栏设置等验收标准,完善软件和硬件设施并向所在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初验申请。

  (三)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工作,初验合格的,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申请验收。

  (四)市建筑垃圾管理处接到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开工前验收申请后,现场踏勘2个工作日内给予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标准化管理验收合格通知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持《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标准化管理验收合格通知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和公安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临时通行证》。

  第十七条 建设工地出入口标准

  (一)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施工牌坊,醒目标注工地名称、施工单位和安全文明用语等内容。

  (二)出入口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管理系统监控室和公示栏,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系统以及扬尘监测系统,实行密闭管理。

  (三)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必须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连接至市政道路。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冲洗设备标准

  (一)处置量五千立方米(含)以上的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必须安装全自动冲洗设备,配套建设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具备条件的应与城市排污管道连接。并配备2台手动冲洗设备,用于对车轮车体的二次冲洗和出入口的保洁降尘。

  (二)处置量在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桥梁、市政设施;抢修自来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网;在施工现场无法设置全自动车辆冲洗设施的,必须配备2台手动冲洗设备,对进出车辆车轮和车体进行有效冲洗,配合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围挡设置标准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使用定型化彩色钢板围挡的应加设砖砌基座,围挡与基座连接牢固。砖砌基座用水泥抹平压光并使用与周边环境相符合的外墙涂料装饰。施工周期较长的,可以采用砖砌围挡,砖砌围挡的色彩及砌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符合。

  第二十条 公示栏设置标准

  (一)处置量五千立方米(含)以上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出入口须设置公示栏。

  (二)公示栏应标明的主要内容:

  1.“四个一律”、“六个一”、“五不开工”、“四不出门”的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日常管理标准。

  2.使用核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及运输车辆数量、车辆号牌、城建号牌等。

  3.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及所在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现场管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工地出入口及场地内扬尘治理措施。

  5.工程项目简介及规划效果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日常管理标准

  (一)“四个一律”:所有裸露渣土一律覆盖;所有片区、工地内道路一律硬化;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一律停工;所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问责。

  (二)“六个一”:一条硬化路;一组管理保洁人员;一个清洗站(点);一套工地管理档案;一套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系统;一组文明施工公示栏。

  (三)“五不开工”: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未落实建筑垃圾倾倒场(点)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运输单位及车辆不得开工;未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承诺书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扬尘治理措施不落实不得开工。

  (四)“四不出门”:车辆超量装载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车体不整洁,车轮带泥上路的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出门。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三条 运输单位及车辆核准

  (一)运输单位核准要求

  1.运输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完善的运输车辆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拥有20台(含)以上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要求的运输车辆。

  2.运输单位应具备固定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运输车辆停车场;具备健全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

  (二)运输车辆核准要求

  1.悬挂主城四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内牌照。

  2.经本年度公安交警部门年审合格,并且证件、手续齐全。

  3.采用新型平推型覆盖方式,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4.车辆颜色应统一为水城绿色,驾驶室上方安装统一样式顶灯。

  5.安装北斗卫星行驶记录仪和电子信息标签,统一纳入建筑垃圾管理指挥平台监控,对接智慧城管系统。

  (三)审核办理

  1.提交《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城区审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对运输单位及车辆进行查验。

  3.对手续齐全、审验合格的运输单位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证》。

  4.对手续齐全、审验合格的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运输标识牌。

  第六章 消纳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方式:以区为主、区建市补、全市共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申报程序:

  (一)申报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聊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申请表》

  (二)经土地产权单位、所在乡镇、办事处同意,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并上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

  (三)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现场进行勘查,建设单位登报公示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进行登记。

  (四)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委托专业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绘,认定消纳总容量。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管理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出入口道路要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清洗保洁设施,实施分区作业。

  (二)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医疗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场内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装修垃圾等分类标准进行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建筑垃圾以外的工业、生活、医疗等垃圾。对已倾倒的垃圾进行及时必要的绿化和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三)安装扬尘检测仪和智能喷淋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消纳场所要保持24小时开放,配备应急物资并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和消纳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配建符合标准的管理用房和运输管理系统监控室。

  第七章 科技支撑

  第二十七条 建设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指挥平台监控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效率。指挥监控平台对接智慧城管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管理指挥平台监控系统分为施工工地管理控制系统、车辆智能管理控制系统、处置场地管理控制系统3个子系统,按市区两级分层授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工地管理控制系统功能:

  (一)工地扬尘检测功能;

  (二)工地全方位监控功能;

  (三)车辆进出识别功能

  第三十条 车辆智能管理控制系统功能:

  (一)车载北斗定位管理终端;

  (二)顶盖自动强制密闭功能;

  (三)规划运输线路控制功能;

  第三十一条 处置场地管理系统功能:

  (一)场地扬尘检测功能;

  (二)进出车辆喷淋功能;

  (三)车辆进出识别功能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市(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依据各自职能,对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置、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平台和电子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处每年对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工程物料)运输单位和车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运营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处每年对各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